各级团委留用团费的比例是多少?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0-05-13浏览次数:144

各级团委收取、留用团费比例规定如下:
  (1)团中央收取团费总数的3%。
  (2)团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,中直机关团工委,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,收取团费总数的12.5%,留用团费总数的9.5%,其余上缴,全国铁道团委、全国民航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1.25%,留用团费总数的8.25%,其余上缴;团地、市、州、盟委和相应一级团委,收取团费总数的25%,留用团费总数的12.5%,其余上缴;团县、市、旗委和相应一级团委,收取团费总数的50%,留用团费总数的25%,其余上缴。
  (3)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数的50%,其余上缴。
  (4)铁道系统、民航系统的局、厂(公司)、院、院团委将应上缴团费部分的10%上缴所在地的团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委。
  (5)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各级团组织留用团费比例,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总队政治部规定。总政组织部和武警总队政治部将团费总数的3%上缴团中央。